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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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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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 :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5?、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2、!管,道埋置深度;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 5、》其他规划要求
【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 :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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