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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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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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
《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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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 5、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 2、管》道埋置深度;
【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5、—其他规划要求—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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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 ,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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