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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 ,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 ,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5、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2、管道埋—置深度;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5、其】他规划?要,求,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 ,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