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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5、》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2?、管道埋置深度; ! :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5、其他规划要【求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 :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    》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