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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   ?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 《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5、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2、管道埋置深度】;,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5、其他】。规划要求 》 ?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    —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