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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    —。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5、其!他规划要《求 : : ,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2、管道埋置深度!;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   ? 5、其他》规划要?求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