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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的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 ? (四)150】0或11000现势!性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并附!。选址位置《图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核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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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有效期为—1年期满《仍,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自行!失效仍需出让的应当!重新申请提》出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一)申】请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划拔土地)—;
— (四)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 (五)环评【审定意见《;
《 (六)】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拔文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自行失效
! :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审定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审定后2—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失效?
—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因依法! 修改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建筑工程类项目!
— ?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
】 , 4、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 6、经审—定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 【。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证;
【 【 8、?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二)市!政工程类建设—项目
】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3:、建设工程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 4、经审定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及!。施工图;《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功,能、栋数《、层数及建筑面积等!内容建设工程—或市政工程》红线:图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期满仍未进行!建设:的自行失效
!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环境整治—改造、防灾抗灾、】重大建?。设工程等需要建设】的过渡性设施或因】房地产开发建设临】时的售楼部、施工】用房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建设的?有关临?时设施不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理 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三)经审定符合乡】、村规划的》规,划设计方案;—
《 《(四)占农用地时】需提供农用地—转批文件;》
【。 (:五)规费缴纳—凭,证;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履行《规划审批、》。规划核?实手续
【 城中村、园!。区村、近郊村等位】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城市】社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他区域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集中?、集约发展的—。原则归并散户散村提!高村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 第二?十七:条 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可通—过在:建设地点设置—公示牌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期限7日
!。 规【划批前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规:划总平面、效果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监督电》话等
》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以实名《制方式书面或电【话进行询问要求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条件?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具有相应城乡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后建设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前或者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验线验线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证件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变更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三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予》以核实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退线距离、建】筑物(构筑》物)尺?寸、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方位》设置、建《筑总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 2、建筑功【能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指标;
【 , 】 ,3、:建筑形象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
,
【 : 4、配套—和附属设施道路、围!墙、大门、》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等;
! 《 ?。 , 5、其他规划【要求
【 :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 1、管线【中心线位置、走【向、:坐标:;
— :。 ?。 2、《管道埋置深度;
! : 】3、道桥工程的位】置、长度、》红,线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等;
—。。 《 4、道!路横断面布置;【
《 : 《 5、《其他:规划要求《
—。 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申请人整!改;: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
》 第三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证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转让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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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件:失效: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和个人因!进行建设需要的【应当重新依》。法申请规《划许可
【 《规划许可证件遗失】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在本地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可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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