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林养护)
】。。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 ?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第十三条《(商品林养护—。)
》 : 商?品林由营林者—负责:养护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林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
【 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森?林防火责任和措【。。施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并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火灾扑!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等工作
【 ,
第—十五条(有害生【物防控)
【 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植物检】疫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
!。 《。 养:。护责任单位发现疑似!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确《认属:于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落实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做好有害【生物:的除治?工作:
: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控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 第十六条(【。国外引种监》管,),。
: ,。 ? :首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引种前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
?
: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
: 在森林】、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迁移!、采伐林木;—
(】二)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 (三)毁】林取土;
! (四)擅自【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
】 :(五)?其他损坏森林—、林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十—八,条(林木迁》移许可)
】 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迁移林》木应当办理》。林,木迁移?。许可:证
》 迁移公【益林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外的其他商品!林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区域内的【防护林以外的林木】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准【。予林木迁移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和铁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十九】。条(林木《迁移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林木迁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拟迁:移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林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林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 (二)林—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
?。第二十条(林木【采,伐许可)
! 除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 采伐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应当向?市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伐其他公益林或【者,用材林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超限额审批
—。
采伐!经济林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30日前将【采伐林木的》品,种、数量《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
, 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林种进行采伐不!得超:采
》。。
第》二十一条(》林木采伐《需要提?交的材料)
【 《 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采伐:地点、林《种、面积、采伐量】;
!(二)被采伐林【木的权属《人意见;
】 ? (三)更新—或者补植等方—案
【 第二《。十二条(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使?用用材林地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30日前《将临时?使用的具体地点、面!积,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
【 第二?十三条(临时使用】林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 《 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
: :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项》目批准文《件;
》 (三—),被使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四)用《地单位与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权属人签订的相!关林木补偿协—议,。和,恢复植被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林地—。占用:定额管理)》
: 》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林地占用定》额管理的要求编制林!地占用定额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定额指—标内对林地占用【申请进行审》批
:
第二!十五条?(占用林地许可【)
? ? : 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公益》林,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 , 占用公益林—地,。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时一并提《出
? 》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经批准》。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所在】区,、县补建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林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
: ?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商品林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林地占】。用,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
》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 (《三)项目《批准文件;
—
(四】)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 (六)》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 第二十七—条(施工告》示)
— 《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 , (一)占】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
《 ,
》(,三):采伐、迁移林木
!
第二】十,。八条(?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情况》
—土地、农业》、,水务、公路、铁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