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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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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益林养护)
! 《。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
第十三【条(:。商品林养《护)
?
, 商【品林由营林者负责养!护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商品林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
《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
【。 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完善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 《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森林防火】责任和措施发—现,森林火?灾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并—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火灾扑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调《。查等工作
】
: 第十五条(有害!生物防控)
【 《 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防控体系加强植】物检疫?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有害生物防控!物资储备
》
? 养》。护责:任单位发《现疑似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确认属于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落实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做好有!。。害生物的《除治工作
【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有害《生物防控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
第十六【条(国外引种监【管):
》 首《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引种前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风险—评估
》
: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 》 在森林、》林,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迁》移、采伐《林木;
】 (二)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 (?三)毁林取土—;
】(四)?擅自占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
? (五)其!他,损坏森林、林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八条(林木】。迁移许可)》
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迁移林木》应当办理林木迁移许!可证:
【 迁移公益林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除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外的其他商品林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除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区域!内的防护《林,以外的林木迁移分别!由铁路、《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将准予林木—迁移的?情况书?面告知市林业主【管部门
【 ? 林业?主管部门和铁路、】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林木迁移【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林木迁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迁移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材料其中建!设项目需《要迁移林木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用地批》。准文件;道路—拓宽需要迁移林木】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 (二?)林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
?
第二—。十条(林木采伐【许可)
《
: 除采伐农!民承包地上种植【的经济林以》及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外: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森林采伐限》额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
《 《 , 采伐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应《当向市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采伐其他公益林或!者用材林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以及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超《限额审批
》。
采】伐经济林《的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3《0日前将采》伐林木的品种、数量!。。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
? 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林种进行!采伐不得超采
!
《 ,第二十一条(林木】采伐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采】伐林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采伐【地点、林《。种、面?积、采伐量;
【
【(二)?被采:伐林木的权属—人意见;
— ? (三》)更新或者补植等方!案
《
第二十二!条(临时使用林地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临时使用公—益,林地的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临时—使用用材林地的应】当向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临时使—用,经济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30?日,前将:临时使用的》具体地点、面积书面!告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
? , 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2年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
《
《第二十三条(临时使!用林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
? : :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临时使用林地!。申请表其中》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应【当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使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 》(四:)用地单位与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权属人签订】的相关林木》补偿协议和恢—复,。植被:等措施
】
?第二十四条(林地占!用定:额管:理)
】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林地》占用定额管》理的要求编制林【地占用定额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定额指标内对—林地占用申请进【行审批
【
: 第?二十:五条(占用林地许】可)
! 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不得《占用公益林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占用公益林》地涉及林木迁—移和采伐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时一并提《出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经批准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所在区、县补建】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林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
:。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商品【。林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第二十六条—。(林地占用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
》 (二)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意见;
!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六)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林地的权属—人签订的《林木:补偿协议
!。
第二十七条(!施工告示《)
!下列事项《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 ? (一)占用林地!;
【 ,(二)临时使用【林地;
】
(三)采】。伐、迁移林木
】
第二】十八条(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情况
】
, 土地、农】业、水务、公路、铁!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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