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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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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委托承办》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承:办人:拆迁人与拆迁承办】人应当就拆迁时限、!完成质量《、上:访量、申请裁决量】等内容签订拆迁委】托承办合《同委托?承办费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专户储存《
公【开招标或抽签—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承办人、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工作程!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咨询服务【事,。项以及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同时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拆迁—法规和规章实施房】屋拆迁并保证—拆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在约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现场!不,得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发生?。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在】查清责任人前均【由,拆迁人负《责在2日《内先予?恢复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函后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相关房产】交易信息、书面材】料和影印资料等【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含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和结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拆【迁人:及拆迁承办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超过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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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案件!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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