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四条 委托!承办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承办人拆!迁人与拆《迁承办人应》当就拆迁《时限、完成质量【、上访量、申—请裁决量等》内容签订拆迁委【托承办合同委—托承办费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专户》储存
】。公,。开招标?。或抽签方法另—行制定
《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承办人、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工作】。程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咨询服务事!项以及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同时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拆迁法规和规【章实:施房屋拆迁并保【证拆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在约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现场!不得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发生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在查清责任!人前:均由拆迁人负责【在2日?内先予恢复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函后《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相关房产交易信】息、书面材》。。料和影印资料等
】。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含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和?结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拆迁人【。及拆迁?承办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超过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案件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