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委托承办》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抽,签方:式确定拆迁》承办人?拆,迁人与拆迁》承办人应当》就拆迁时限、完成】质量、上访量、申请!裁决量等内容—签订拆迁委》托承办合同委托承】办费: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专户储】存,。
公【开,招标或抽签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拆!迁,人、拆?。迁承:办人、估价》机构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房源、拆《迁工作程序、—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咨询服务—事项以?及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同时做好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拆迁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拆迁—法规和规章实施房屋!拆,迁并:保证拆迁《。现,场的秩?序和安全在约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内拆】。迁现场不得》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发生断水—、断电?、断热、断》。燃气的在查清责任】人前均由拆迁人负】责在2日《内先予恢复
【第七:条 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取,档案材料函后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相关房产交—易信息、书面材料和!影印资料等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含性质?)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和结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房屋《估价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登记《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市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拆迁【人及拆迁承办人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超过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如期参加裁—决案件审理》活动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案件审?理的按缺《席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