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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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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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