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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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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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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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