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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 , ?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