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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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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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