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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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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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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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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