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放线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出具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全!面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
?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主城区内的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 《建筑:。工程竣工《分栋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两栋以!上的建设工》程其:中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建筑工程!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分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与《相邻其他建筑的间】距应满?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同时应!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相《应的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 ?建筑工程竣工—分段规划核实确认】是指: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竣工《后被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竣工的!部分建筑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竣工规划核实确认!的部:分建筑应《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段!、分栋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在对最后《部分进行规划核实确!认时必须全》面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文本【应载明以下内—容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建—筑工程竣工比较分】析表(附件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明细?表(附件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汇《总表(附《件7)、其他情【。况,说明等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为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和各】楼,。层实测平面图—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确定:的功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核【实后存档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建筑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其,。中纳入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协》办函不符《合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予确认【函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中的实测1:—5,00现状地形管线】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
【。
第《二十四条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下】载];?
: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 《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1份建筑工程只需】建施图有关》规划部分);
【 ,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 第二十》五条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未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报建窗口】公示的材料备—齐相关资料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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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材料的决定】;作出上述决定【后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