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荷载效应组合值
4.2.1 工程结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配置等实际,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采用各自最不利的组合。常用的荷载组合应分为基本组合、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以及偶然组合。
4.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按荷载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计算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国家现行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2.3条、第4.2.8条计算计取;
Rd——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
4.2.3 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从下列荷载组合值中取用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变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第j个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3.1条采用;
——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为主导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3.1条采用;
——按第j个永久荷载标准值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按第i个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第i个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应按本规范第4.3.4条采用;
——第i个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其中为主导可变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应按第4.3.2条采用;
m——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数;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2 由永久荷载控制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3 荷载效应设计值中有关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应满足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条件;
2)当对法明显判断时,应依次以各可变荷载效应作为,选其中最不利的荷载效应设计值;
3)当有预应力作用时,预应力荷载应为永久荷载。
4.2.4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频遇组合计算荷载组合效应设计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Sd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按本规范第4.2.5条~第4.2.7条计取;
C——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包括变形、裂缝、振动线位移、振动速度、应力等的限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结构标准的规定采用。
4.2.5 荷载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2.6 荷载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采用:
式中:ψqi——第i个可变荷载Qik的准永久值系数,按本规范第4.3.4条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2.7 荷载频遇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可按下式采用:
式中:——第1个可变荷载Q1k的频遇值系数,按本规范第4.3.4条采用。
注:组合中的设计值仅适用于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情况。
4.2.8 偶然设计状况时,荷载偶然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式中:——按偶然荷载设计值Ad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偶然荷载分项系数按本规范第4.3.6条采用。
2 偶然事故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采用:
3 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中,组合中的效应设计值应满足荷载与荷载效应为线性的条件。
4 不应同时将两种及以上的偶然荷载进行组合。
5 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的其他荷载代表值宜依据工程实际确定。也可根据工程经验、试验、测试资料,以及偶然设计状况相关规定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