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