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人民政府指导价。由房地产公司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在3%以内,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组织建设的单位应核算开发成本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应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省价格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
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用于商业性贷款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