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河西区管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