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联动试车
8.1 联动试车条件
8.1.1 除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单机试车的设备外,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其单机试车应全部合格,并应完成工程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
8.1.2 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应已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完成调试及相关准备工作。采用生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装置试车前应完成培菌工作。
8.1.3 公用工程应平稳运行。
8.1.4 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1.5 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区域,其监测点应确定,并应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
8.1.6 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临时设备、材料和杂物等应清理干净,紧急疏散通道应满足疏散要求。
8.1.7 试车所需生产记录报表应齐全,并应配发到岗位;机械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维修设备和测试仪表、试验及化验仪器应备齐。
8.1.8 专业工程师、班组长、操作员工应到位,需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8.1.9 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应已批准,并应印发到班组和关键岗位。
8.1.10 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应明确。
8.1.11 通信系统应畅通。
8.1.12 保运队伍应已组成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