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外部条件准备
6.4.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由业主负责,业主上级或主管单位应参与协调;
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在投料试车前完成。
6.4.2 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业主应根据与外部协作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汽、供燃料等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按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数量、规格要求、计量方法等;
2 业主应与电讯部门签订通讯、网络等开通协议,并落实开通时间;
3 根据生产特点,业主应签署或落实运输车辆及公路、铁路、码头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合作服务协议;
4 需要依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或设施长期协作的,业主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5 业主应与当地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或通报协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