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物资准备
6.2.1 物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车及正常生产所需物料,应货源稳定、质量合格,可确保长期供应,对供货周期长或需要国外供货的物料,应提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2 所准备的物资,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并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3 采购的各种物资,其技术规格、包装形式、贮运条件等应满足工厂或项目的实际道路及仓储条件的要求。
6.2.2 投料试运行前,业主应准备下列生产所需物资:
1 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添加剂、助剂);
2 清洗、再生和过滤等辅助料;
3 润滑油(脂)、化学试剂;
4 包装材料、储存及搬运消耗材料;
5 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维修设备及工器具等;
6 劳保用品;
7 应急物资;
8 各种生产报表、台账及记录表单;
9 试运行及正常生产用备品备件。
6.2.3 在联动试车前应与当地相关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应落实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期间部分急用零部件的委托加工。
6.2.4 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应急救护、通讯等物质器材,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准备到位。
6.2.5 试车期间接受紧急排放的废料收集槽、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列入物资准备计划,并应在投料试车前准备到位。
6.2.6 业主单位应及时建立物资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化学药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等,应配足数量并编制专项保管制度。
6.2.7 业主单位应按试运行总体计划,提前安排试运行资金,并应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