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
4.2.1 工厂或项目施工结束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试运行技术人员,按单元或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
4.2.2 “三查四定”后的相关整改工作应在机械竣工前完成,确实难以及时整改的问题,应做出书面处理意见由专人负责跟踪,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
4.2.3 机械竣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设备及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设备冷态对中、仪表单体调校和回路检查、电气设施调试等应全部完成,并应经检查合格;
2 动设备单机试车应合格(需带介质单机试车的动设备除外),搅拌器等设备的无载荷试验应合格;
3 机械竣工范围内的其他工程内容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施工安装;
4 所有施工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 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2.4 符合机械竣工条件的安装工程,应及时组织施工验收,并应办理中间交接。中间交接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应全部完成,并应已签署机械竣工证书;
2 应已按要求提交所有施工技术资料,并已经检查符合规定;
3 施工机具及相关材料应已撤离作业现场;
4 交接范围内的施工用临时设施应已拆除,有碍试运行活动开展的因素应已消除,厂房、机械设备应整洁干净。
4.2.5 中间交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进行核实、查验交接;
2 施工技术资料审查与交接;
3 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备品备件、安装剩余材料归还交接;
4 供货商随机技术资料交接;
5 签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备忘录;
6 签署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4.2.6 中间交接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