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2.1 防烟排烟
12.1.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疏散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4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12.1.2 下列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12.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
2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12.1.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2%~5%。
12.1.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3/(h·m2);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120m3/(h·m2);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不小于120m3/(h·m2)计算。
12.1.7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2.1.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12.1.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30min。
12.1.10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用送风机应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紧急启动按钮,并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12.1.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15m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