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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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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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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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1.1】 ,。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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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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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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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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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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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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