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