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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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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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6.1!.1:的规定确定
】。
表6》.1.1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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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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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
《6.1.3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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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
!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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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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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坝面或地面—以上各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5:.2.?6条及第5.2.8!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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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船厢室、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的: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6.2节!~第6.4》。节的规定执行
!。
6.1.5】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的控制室、调!度室:、电气盘柜室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