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厂区建(构)筑物
5.1 防火构造
5.1.1 设在主、副厂房及屋内开关站中的丙类生产场所应做局部分隔,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 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运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3 水电工程中部分其他类别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央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应为固定式甲级防火窗。
2 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装置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消防水泵房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 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1.4 当水电工程厂房为地面厂房时,主厂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高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m2。非地面副厂房及封闭副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m2。
5.1.5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墙体与出线、通风管道隔开,出口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5.1.6 消防疏散电梯参照消防电梯要求进行设计,底站到顶站时间可根据井道高度确定。其前室或合用前室与主厂房或疏散廊道之间应增设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通往两个相邻区域隔墙上的门应是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