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厂区规划
4.0.1 在进行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厂房、开关站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场等布置应满足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的要求。
4.0.2 厂区内厂房之间及与厂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当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房的间距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可按本规范7.0.5条规定执行。
表4.0.3 室外油浸式变压器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 水电工程内的油浸式变压器的总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建(构)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构)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厂房外地面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与厂区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主、副厂房及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较表中间距减少2m。
4.0.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
4.0.7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0.8 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开关站的室外配电装置区域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4.0.9 水电工程消防车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为1500MW~3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大于3500MW时,宜配备两辆消防车。
2 距离水电工程指定消防地点15km范围内,有城镇或其他企业消防车可以利用时,消防车设置的数量可以减少。
3 配备消防车的水电工程,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车库及其附属设施。
4.0.10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油浸式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对于地面厂房,至少沿一条长边应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非地面
厂房,当进厂交通洞长度不超过40m时,消防车可只到达进厂交通洞的地面入口处。
4.0.11 厂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仅沿地面厂房一条长边设置时,其宽度不应小于6m。
2 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
3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