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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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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监督?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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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 (二—)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或者:一定:工程量所必须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数量的标《准
《。 (《三)不可竞》争性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工程排污费和税金】。等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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