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8.2  砌体结构通廊

8.2.1  通廊系统的布置是指通廊的平面及立面布置,检查的重点是防止地震造成塌落或连接部位局部塌落,砌体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和质量等。

8.2.2  通廊支座应有防止塌落的措施。对于固定支座应有可靠的焊接或螺栓连接;对于滑动支座应有限位连接措施。当通廊支承于建(构)筑物上时,应考虑二者相对位移影响。

8.2.3  毗邻建(构)筑物地震时会发生碰撞,造成结构局部损坏、大梁塌落等情况,须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

8.2.4  海城、唐山地震中,高烈度地区砖混通廊的倒塌和损坏率较高,因此规定9度和8度Ⅲ、Ⅳ类场地时不应为砌体支承结构。

8.2.5、8.2.6  支承结构为砖石支墩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围套;支承墙体采用砖壁柱时,其砖壁柱和砖墙宜为钢筋网砂浆或混凝土夹板墙;墙体采用砖柱时,应设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或外包钢筋混凝土围套、角钢加缀条围套。采用砖墙、砖拱时,应满足本标准第3.0.11条或第3.0.12条承重墙体的要求。

    通廊支承结构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固。当底板与卧梁无可靠连接时,应采用砂浆灌缝,并在对应构造柱位置的底板下缘设置横向拉杆。

8.2.8  砌体廊身不符合本条要求时,应采取提高廊身整体性的措施,并防止屋面板在竖向地震作用下可能上抛。

8.2.9  砖支承结构的侧移刚度一般比钢筋混凝土支架或钢支架大,其所分担的地震力也较大。砖结构属脆性材料,故破坏严重,因此规定这类通廊的砌体支承结构构件应按提高一度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措施鉴定。

8.2.10  地下通廊的震害极少,故规定地下通廊可不鉴定。跨间承重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大梁的砖混通廊在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地震作用不起控制作用,但通廊屋面构件与墙体要有可靠连接。

8.2.11  本条给出砌体支承结构的验算的范围和验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