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6.3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6.3.1  本条引用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对抗震等级的规定,属于鉴定时的重要依据。如果原设计的抗震等级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需要严格按新的抗震等级仔细检查现有结构的各项抗震构造。

6.3.2  本条依据93版设计规范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布置的规定,从鉴定的角度予以规定。吸取汶川地震的教训,规定乙类设防且为一、二级时,要求为多跨框架;在8度、9度设防时检查“强柱弱梁”的情况。对于排架结构的屋盖支撑布置和构造,也规定了比A类更高的要求。

6.3.4~6.3.8  依据《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设计规范对梁、柱、墙体配筋的规定,以及钢筋锚固连接的要求,从鉴定的角度予以归纳、整理而成。

6.3.10~6.3.14  有关排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引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单层钢筋混凝土柱B类厂房抗震鉴定有关规定。

6.3.15、6.3.16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计算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验算。但其中,不同于现行设计规范的内力调整系数和构件承载力验算公式,均在本标准的附录D中给出,以便应用。

    鉴于现有框排架在静载下可正常使用,对于梁截面现有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必要时可按梁跨中底面的实际配筋与梁端顶面的实际配筋二者的总和来判断实际配筋是否足够。

6.3.18  本条给出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参照A类方法进行综合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体系影响系数的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