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6.2.1 现有结构体系的鉴定包括节点连接方式、跨数的合理性和规则性的判别。
连接方式主要是指刚接和铰接,以及梁底纵向钢筋的锚固等。
单跨框架对抗震不利,明确要求8度、9度时乙类设防不宜为单跨框架;乙类设防的多跨框架在8度、9度时,还建议检查其“强柱弱梁”的程度。参照欧洲抗震规范,可计入柱边以外2倍楼板厚度的分布钢筋参与梁的受力。
框架结构的规则性判别,基本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中关于框架结构的要求。
6.2.2 本条对材料强度的要求是最低的,直接影响了结构的承载力。
6.2.3~6.2.5 整体性连接构造的鉴定分两类: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只判断梁、柱的配筋构造是否满足非抗震设计要求。检查梁纵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对乙类设防的混凝土框架,增加了框架柱最小纵向钢筋和箍筋的检查要求。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要检查纵筋、箍筋、轴压比等。作为简化的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控制柱截面,9度时还要验算柱的轴压比。框架-抗震墙中抗震墙的构造要求,是参照93版设计规范提出的。
6.2.6 砌体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鉴定要求,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A类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规定给出的。
6.2.7~6.2.12 排架结构的第一级鉴定要求,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A类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规定给出的。
6.2.13 本条规定了不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就评为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情况,并要求针对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况采取加固等措施。
6.2.14 平面较规则和竖向布置连续时,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或竖向布置不规则、不连续时,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进行抗震分析,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构件承载力验算,其构件组合的内力设计值也不作调整。
6.2.15~6.2.19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验算,构造影响系数的取值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 由于第二级鉴定时对材料强度和纵向钢筋不作要求,而体系影响系数只与规则性、箍筋构造和轴压比等有关。
2 当部分构造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而部分构造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时,可在0.8~1.0之间取值。
3 不符合的程度大或有若干项不符合时取较小值;对不同烈度鉴定要求相同的项目,烈度高者,该项影响系数取较小值。
4 结构损伤包括因建造年代甚早、混凝土碳化而造成的钢筋锈蚀;损伤和倾斜的修复,通常要考虑新旧部分不能完全共同发挥效果而取小于1.0的影响系数。
5 局部影响系数只乘以有关的平面框架,即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平面框架、有填充墙的平面框架或楼屋盖长宽比超过规定时其中部的平面框架。
计算结构楼层现有承载力时,与93版设计规范相同,应取结构构件现有截面尺寸、现有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具体见本标准附录C;计算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系数特征周期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按93版设计规范取值,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取1.0。
6.2.20 本条规定了评定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种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法和考虑构造影响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法。一般情况采用前者,当前者不适用时采用后者。
6.2.21 本条规定排架结构须验算的构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