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6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框排架结构是框架与排架或框架-抗震墙与排架侧向组联结构,因其震害比“单纯的”框架和排架结构复杂,表现出更显著的空间作用效应,因此最大高度比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有所降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遍是10层以下,框架结构可以是现浇的或装配整体式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造的,最大适用高度参考了93版设计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的规定作了调整。

6.1.2  本条是第3章中概念鉴定在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具体化。根据震害总结,6度、7度时主体结构基本完好,以连接构造的要求为主,吸取汶川地震教训,强调了楼梯间的填充墙;8度、9度时主体结构有破坏且不规则结构等加重震害。据此,本条提出了不同烈度下的主要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6.1.4  根据震害经验,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鉴定,应从结构体系合理性、材料强度、梁柱等构件自身的构造和连接的整体性、填充墙等局部连接构造等方面和构件承载力加以综合评定。

6.1.5  本条规定A类和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的方法。A类框架结构采用综合抗震承能力验算。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验算方法时,其构件抗震承载力按式(6.1.5)计算,是将抗震构造措施对结构抗震承载力的影响用量化表示。采用设计规范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也可以加入ψ1、ψ2来体现构造的影响。

    B类可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也可按A类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