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5.2  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

5.2.1  地震作用计算时,荷载组合及其组合值系数、特征周期、水平和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阻尼比调整系数、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等,均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采用。

5.2.2  本条中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是参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毋剑平等人《不同设计使用年限下地震作用的确定方法》(“工程抗震”2003,第2期)的研究结果并作了适当调整后给出的。原文是按照不同设计使用年限对地震作用进行调整,现改为对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鉴于高炉等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10年~15年,给出10年~30年和40年两档的调整系数。按表5.2.2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并经加固后的构筑物,其抗震设防概率水准与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是相近的。

5.2.3  地下结构包括挡土结构、地下通廊、尾矿坝等,根据他们中有的分别按多遇地震或设防地震两种水准计算,所以给出两种水平地震系数和竖向地震系数取值,并根据不同后续使用年限按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5.2.4  8度、9度的大跨度(≥24m)、长悬臂(≥6m)和高耸结构,须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此时,其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和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均应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按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