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21.3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21.3.1  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10。

    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0。

    4  构造柱、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21.3.2  整体性的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

    1  池壁构造柱的设置,应符合表21.3.2-1的要求。

表21.3.2-1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

    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

    3  水池应设置圈梁,圈梁设置应满足表21.3.2-2的要求。

表21.3.2-2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

    4  圈梁截面及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截面不应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500mm应设有26拉结钢筋。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21.3.3  B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