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21.2.1 砌体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0。
4 构造柱、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1.2.2 沉淀池和蓄水池的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
1 池壁构造柱的位置,宜符合表21.2.2-1的要求。
表21.2.2-1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
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
3 水池应设置圈梁,圈梁设置应符合表21.2.2-2的要求。
表21.2.2-2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
4 圈梁截面及配筋,宜满足下列规定:
1)圈梁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500mm宜设有26拉结钢筋。
6 无筋砌体的导流墙,宜与池壁、立柱或顶盖构件有可靠拉结措施。
(Ⅱ)第二级鉴定
21.2.3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