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21.2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21.2.1  砌体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宜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2  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7.5。

    3  砌筑石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0。

    4  构造柱、圈梁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21.2.2  沉淀池和蓄水池的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内容:

    1  池壁构造柱的位置,宜符合表21.2.2-1的要求。

表21.2.2-1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构造柱设置要求

    2  构造柱截面及配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加密。

    3  水池应设置圈梁,圈梁设置应符合表21.2.2-2的要求。

表21.2.2-2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圈梁设置要求

    4  圈梁截面及配筋,宜满足下列规定:

        1)圈梁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2)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

    5  墙体相交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500mm宜设有26拉结钢筋。

    6  无筋砌体的导流墙,宜与池壁、立柱或顶盖构件有可靠拉结措施。

(Ⅱ)第二级鉴定

21.2.3  A类砌体沉淀池、蓄水池,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