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20.2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20.2.1  池壁、池底厚度,均不宜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20.2.2  池顶盖板采用装配式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盖板缝内应配置不少于16钢筋,并应用M10水泥砂浆灌实。

    2  板与梁连接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且不宜少于三点焊接。

    3  9度时,宜设置厚度不小于40mm的钢筋混凝土叠合层。

    4  顶盖在池壁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  8度、9度时,池壁与顶盖应通过预埋件焊接连接。

20.2.3  池壁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和中心柱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符合表20.2.3-1的规定。中心柱的箍筋配置,应符合表20.2.3-2要求。

表20.2.3-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

表20.2.3-2  中心柱的箍筋配置

20.2.4  架空式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框架柱轴压比限值,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加密区体积配箍率以及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规定。弧形梁等应满足弯扭构件的构造要求。

20.2.5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符合本标准第20.2.1~20.2.4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措施:

    1  中心柱、框架柱箍筋配置不满足要求。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本标准第20.2.1~20.2.4条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20.2.6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计算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