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A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18.2.1 回转窑和竖窑基础,应按本标准第6章A类框架结构的规定进行第一级鉴定。
18.2.2 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符合本标准第18.2.1条的要求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构架式基础。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构架相连的砌体承重结构不符合抗震要求。
4 仅有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有关要求。
5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18.2.3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宜设有防止窑体沿轴向滑移的措施。地脚螺栓的构造要求宜符合本标准第10.4.6条的有关规定。
(Ⅱ)第二级鉴定
18.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或不满足A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第一级鉴定的要求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第二级鉴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