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17.3  B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17.3.1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焦炉基础横向构架边柱的上下端节点可为铰接或固接,中间柱的上下端节点应为固接。

17.3.2  焦炉基础构架梁柱及其固接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6度和7度时应满足框架抗震等级三级要求,8度和9度时应满足框架抗震等级二级要求。

17.3.3  焦炉的纵向拉条和刚性链接应齐全、无损坏、无断裂和弯曲,并应保持工作状态。

17.3.4  现浇构架柱铰接端的插筋,直径不宜小于20mm,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预制构架柱铰接节点,柱边与杯口内壁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mm,并应浇灌沥青玛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塞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构架柱的铰接端,宜设有承受局部受压的焊接钢筋网,且不宜少于4片,钢筋网的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网孔尺寸不宜大于80mm×80mm。

17.3.5  设置在焦炉基础、炉端台、炉间台,以及机侧和焦侧操作台的梁端滑动支座或滚动支座,应能保持正常工作。

17.3.6  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不应小于50mm。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7.3.7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焦炉基础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7.3.8  不满足本标准第17.3.1~17.3.7条抗震措施要求且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B类焦炉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的调整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不满足抗震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