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A类焦炉基础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17.2.1 焦炉基础构架梁柱和刚接节点,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
17.2.2 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应齐全、无损坏无断裂和弯曲,并应保持在受力工作状态。
17.2.3 焦炉基础构架的铰接柱(一端铰接或两端铰接),其上端为铰接时,柱顶面与构架梁之间的间隙,以及下端为铰接时柱侧边与底板杯口内壁顶部之间的间隙,均不应小于20mm,并应浇灌沥青玛脂等软质材料,不得填充水泥砂浆等硬质材料。
17.2.4 设置在焦炉基础、炉端台、炉间台,以及机侧和焦侧操作台的梁端滑动支座或滚动支座,应能保持正常工作。
17.2.5 焦炉基础与相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宽度不宜小于50mm。
17.2.6 焦炉基础符合本标准第17.2.1~17.2.5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焦炉基础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焦炉构架。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刚性链杆和纵向拉条损坏或断裂。
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17.2.7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或当部分抗震措施不满足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应进行第二级鉴定;第二级鉴定可采用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第二级鉴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