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抗震措施鉴定
12.2.1 锅炉钢结构与主厂房结构宜分开布置,8度和9度时应分开布置。与锅炉钢结构贴建的厂房,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2 锅炉钢结构与主厂房结构之间设置的连通平台等,宜为一端固定、一端滑动的连接方式。滑动端的搁置长度宜适当加长,并应有防止滑落的措施。
12.2.3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长细比、柱和梁板件宽厚比、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支撑板件的宽厚比等的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2.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宜为铰接。
12.2.5 锅炉钢结构宜为埋入式柱脚,埋入深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12.2.6 铰接柱脚底板的地震剪力应由底板和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担,其摩擦系数可取0.4。地震剪力超过摩擦力时,在柱底板下部宜设置抗剪键,抗剪键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其厚度和根部焊缝。铰接柱的地脚螺栓,应采用双螺帽固定;地脚螺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按作用在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但不应少于4M30。地脚螺栓的材料可为Q235或Q345钢。
12.2.7 梁通过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悬臂梁段与柱应为全焊透焊接连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全焊透焊接、腹板为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全部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
12.2.8 梁与柱为刚接连接时,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有横向加劲肋,加劲肋的板厚不宜小于梁翼缘厚度。
12.2.9 垂直支撑与柱(梁)为节点板连接时,节点板在支撑杆每侧的夹角不应小于30°;沿支撑方向,杆端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的距离,不宜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