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塔型设备基础结构
(Ⅰ)抗震措施鉴定
10.5.1 现有塔型设备基础结构的抗震鉴定时,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下列部位和内容:
1 场地稳定性和地基基础现状。
2 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3 基础结构的配筋情况。
10.5.2 6度和7度时,塔型设备的基础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 Ⅰ、Ⅱ类场地的圆筒(柱)式基础结构。
2 Ⅰ、Ⅱ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40kN/m2时的框架式基础结构。
3 Ⅲ、Ⅳ类场地,且基本风压不小于0.70kN/m2时的框架式基础结构。
10.5.3 8度和9度时,框架式基础结构的抗震验算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应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计算。塔型设备的等效总重力荷载,应取正常操作状态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10.5.4 圆筒式基础结构的筒壁厚度,不应小于塔的裙座底环板的宽度,且不宜小于300mm。
10.5.5 圆筒式基础结构的筒壁,应为双层配筋;圆柱式基础结构的圆柱,可为单层配筋,纵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圆筒或圆柱高度不大于2m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高度大于2m时,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构造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10.5.6 塔基础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8。
10.5.7 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结构的抗震鉴定,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有关框架的规定。钢框架式基础结构的抗震鉴定,尚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
10.5.8 框架式基础结构为每柱独立基础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基础应设有连梁,方形框架应在纵横两个方向设有基础连梁,环形框架应沿环向设有基础连梁。
10.5.9 塔型设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本标准表6.3.1框架结构规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核查,但最高应为一级。
10.5.10 圆筒(柱)式基础结构上固定塔型设备的地脚螺栓,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10.5.10的规定。
表10.5.10 地脚螺栓锚固长度
注:d为地脚螺栓直径。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0.5.11 圆筒(柱)式基础结构的地脚螺栓周围受力钢筋的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
10.5.12 塔型设备基础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体壁厚不大于30mm的圆筒式、圆柱式基础结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塔型设备基础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s);
d——塔型设备的外径(m);
h——基础底板顶面至塔型设备顶面的总高度(m)。
2 塔体壁厚不大于30mm的框架式基础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3 塔体壁厚大于30mm的基础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有关理论方法计算。
4 当数个塔型设备通过联合平台组成一排时,垂直于排列方向的基本自振周期,可采用主塔(周期最长者)的基本自振周期;平行于排列方向的基本自振周期,可取主塔的基本自振周期乘以折减系数0.9。
5 按本标准公式(10.5.12-1)~公式(10.5.12-3)计算的基本自振周期,应乘以周期加长系数1.15。采用理论公式计算时,应乘以周期加长系数1.05。
10.5.13 计算基础结构的地震作用时,等效重力荷载或重力荷载代表值均应按正常生产工况计算。
10.5.14 塔型设备基础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可变荷载中操作介质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可采用1.3,B类塔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结构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调整,A类塔的结构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10.5.15 塔基础结构的阻尼比,可采用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