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A类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7.2.1 排架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表6.2.7-1~表6.2.7-3的规定。
7.2.2 A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的梁柱为刚接时,梁翼缘与柱宜为全焊透焊接;梁腹板与柱可为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双边角焊缝连接,8度、9度时不宜为普通螺栓连接。
2 柱的长细比,7度和8度时不宜超过150,9度时不宜超过120。
3 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表7.2.2 A类框排架结构的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
4 多层框架的纵向柱间支撑布置,宜符合本标准第7.3.1条第4款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7.2.3 A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良好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框排架结构,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单层排架和与其侧面连接的多层框架组成的框排架结构;
2)7度Ⅰ、Ⅱ类场地时的等高多跨的轻屋盖单层排架结构;
3)7度、8度时,符合本节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框排架结构。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可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