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7.2  A类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抗震措施鉴定

7.2.1  排架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本标准表6.2.7-1~表6.2.7-3的规定。

7.2.2  A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的梁柱为刚接时,梁翼缘与柱宜为全焊透焊接;梁腹板与柱可为高强度螺栓连接或双边角焊缝连接,8度、9度时不宜为普通螺栓连接。

    2  柱的长细比,7度和8度时不宜超过150,9度时不宜超过120。

    3  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表7.2.2的要求。

表7.2.2A类框排架结构的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

    4  多层框架的纵向柱间支撑布置,宜符合本标准第7.3.1条第4款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7.2.3  A类框排架结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观良好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框排架结构,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6度时,单层排架和与其侧面连接的多层框架组成的框排架结构;

        2)7度Ⅰ、Ⅱ类场地时的等高多跨的轻屋盖单层排架结构;

        3)7度、8度时,符合本节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框排架结构。

    2  不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时,可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