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钢框排架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多层钢框架或钢框架-支撑结构与单层排架侧向组成的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
7.1.2 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承重梁、柱、楼板的钢材材质、厚度和连接,支撑连接节点,墙体与承重结构的连接,场地条件的不利影响,设备的振动和偏心等。
7.1.3 排架突出屋面的天窗架,宜为刚架或桁架结构,天窗的端壁板与挡风板,宜为轻质材料。
7.1.4 框排架结构的布置,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平面形状复杂、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宜设置防震缝。设置防震缝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2 料斗等设备穿过楼层且支承在下部楼层时,设备重心宜接近楼层的支点处。同一设备穿过两个以上楼层时,宜在非设备重心处的楼层作为支座,必要时可另选一层加设水平支承点。
3 设备为自承重时,设备应与主体结构分开。
4 8度、9度时,与框排架结构贴建的生活间、变电所、炉子间和运输走廊等附属建(构)筑物,宜有防震缝分开。防震缝宽度宜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规定值的1.5倍。
5 排架结构端部不宜为山墙承重,宜设有屋架。
6 8度、9度时,工作平台宜与排架柱脱开或柔性连接。
7 8度、9度时,砖围护墙宜为外贴式,不宜为一侧有墙另一侧敞开或一侧外贴而另一侧嵌砌等,但单跨排架可两侧均为嵌砌式。
8 8度、9度时仅一端有山墙的敞开端和不等高排架的边柱列等,应具有抗扭转效应的构造措施。
7.1.5 框排架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柱、梁、屋架、檩条、支撑等受力构件应无明显变形、锈蚀、裂纹等缺陷。
2 构件和节点的焊缝外形宜均匀、成型较好,应无裂纹、咬边等缺陷。
3 连接螺栓和铆钉应无松动或断裂、掉头、错位等损坏情况。
7.1.6 8度和9度时,排架的纵向天窗架宜从结构单元端部第二个开间开始设置,如不满足要求在第一个开间设置时屋盖局部应增设上弦横向支撑。
7.1.7 框排架结构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和柱间支撑系统,结构应具有整体刚度和空间工作性能。排架柱间支撑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7.1.8 框排架结构围护墙和非承重内墙的构造,宜按下列规定检查:
1 砌体围护墙与框排架结构的连接,宜为不约束结构变形的柔性连接。
2 框架结构的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为非柔性连接时,其平面和竖向布置宜对称、均匀且上下连续。
7.1.9 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包括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本章各项规定时,可根据构造和承载力的不符合的程度,通过综合分析确定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