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6.2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

(Ⅰ)第一级鉴定

6.2.1  现有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框架宜为整浇节点,8度、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2  乙类设防在8度、9度时,不宜为单跨框架结构,且按梁柱的实际配筋、柱轴向力计算的框架柱的弯矩增大系数,宜取大于1.1。

    3  8度、9度时,现有结构体系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侧移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侧移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的总侧移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无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4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2.1-1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5  6度~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以及9度时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不应大于表6.2.1-2的限值。

表6.2.1-1  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盖、屋盖长宽比

表6.2.1-2  抗侧力黏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结构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框架梁柱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应符合非抗震设计的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HPB2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HRB335级钢筋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

    2  6度乙类设防时,框架的中柱和边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应少于0.5%,角柱不应少于0.7%,箍筋最大间距不宜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8倍且不宜大于150mm,最小直径不宜小于6mm。

6.2.4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框架梁柱的配筋尚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梁两端在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2  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丙类设防时,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间距不应大于150mm;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表6.2.4的要求检查。

表6.2.4  乙类设防时框架柱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3  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短柱,包括因嵌砌黏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4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5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框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筒仓支承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7。

6.2.5  8度、9度时,框架-抗震墙的墙板配筋与构造应按下列规定检查:

    1  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  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6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规定。

6.2.7  排架结构的屋盖的支撑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盖支撑布置应符合表6.2.7-1~表6.2.7-3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

    2  屋架支撑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架单元端开间有天窗时,天窗开洞范围内相应部位的屋架支撑布置要求应适当提高;

        2)8度~9度时,柱距不小于12m的托架(梁)区段及相邻柱距段的一侧(不等高排架为两侧)应有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3)拼接屋架(屋面梁)的支撑布置要求,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适当提高;

        4)跨度不大于15m的无腹杆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排架单元两端应各有一道上弦横向支撑,8度时每隔36m、9度时每隔24m尚应有一道;屋面板之间用混凝土连成整体时,可无上弦横向支撑。

    3  屋盖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上、下弦横向支撑和竖向支撑的杆件应为型钢;

        2)8度、9度时,横向支撑的直杆应符合压杆要求,交叉杆在交叉处不宜中断,不符合时应加固;

        3)8度Ⅲ、Ⅳ类场地且跨度大于24m和9度时,屋架上弦横向支撑宜有较强的杆件和较牢固的端节点构造。

表6.2.7-1A类排架结构的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2.7-2A类排架结构的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表6.2.7-3A类排架结构的有檩屋盖支撑布置

6.2.8  现有排架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有柱间支撑的排架柱,柱顶以下500mm范围内,以及柱变位受约束的部位上下各300mm的范围内,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间距不宜大于100mm,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2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阶形柱牛腿面至吊车梁顶面以上300mm范围内,箍筋直径小于8或间距大于100mm时宜加固。

    3  支承低跨屋架的中柱牛腿(柱肩)中,承受水平力的纵向钢筋应与预埋件焊牢。

6.2.9  现有的柱间支撑应为型钢,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增加支撑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1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9度时,排架单元中部应有一道上下柱柱间支撑,8度、9度时单元两端宜各有一道上柱支撑;单跨排架两侧均有与柱等高且与柱可靠拉结的嵌砌纵墙,当墙厚不小于240mm,开洞所占水平截面不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时,可无柱间支撑。

    2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排架中各柱和9度时多跨排架各柱,柱顶应有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3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Ⅰ、Ⅱ类场地,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在地坪以上时应靠近地面处;8度时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应能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

6.2.10  排架结构构件现有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1  7度~9度时,檩条在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且与屋架(屋面梁)应焊牢,槽瓦等与檩条的连接体不应漏缺或锈蚀。

    2  7度~9度时,大型屋面板在天窗架、屋架(屋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50mm,8度、9度时尚应焊牢。

    3  天窗架与屋架,屋架、托架与柱子,屋盖支撑与屋架,柱间支撑与排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6度、7度时Ⅱ形天窗架竖向支撑与T形截面立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及8度、9度时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的预埋件应有可靠锚固。

    4  8度、9度时,吊车走道板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

    5  山墙抗风柱与屋架(屋面梁)上弦应有可靠连接。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

    6  天窗端壁板、天窗侧板与大型屋面板之间的缝隙不应为砖块封堵。

6.2.11  黏土砖围护墙现有的连续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墙、山墙、高低跨封墙和纵墙横跨交接处的悬墙,沿柱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钢筋与柱(包括抗风柱)、屋架(包括屋面梁)端部、屋面板和天沟板可靠拉结。高低跨排架的高跨封墙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2  砖围护墙的圈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7度~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标高处应有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各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8度、9度时,沿墙高每隔4m~6m宜有圈梁一道;沿山墙顶应有卧梁并宜与屋架端部上弦高度处的圈梁连接;

        3)圈梁与屋架或柱应有可靠连接;山墙卧梁与屋面板应有拉结;顶部圈梁与柱锚拉的钢筋不宜少于412,变形缝处圈梁和柱顶、屋架锚拉的钢筋均应有所加强。

    3  预制墙梁与柱应有可靠连接,梁底与其下的墙宜有拉结。

    4  位于出入口、高低跨交接处和披屋上部的女儿墙不符合本标准第3.0.11条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6.2.12  砌体内隔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隔墙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厚度为240mm时,高度不宜超过3m。

    2  一般情况下,到顶的内隔墙与屋架(屋面梁)下弦之间不应有拉结,但墙体应有稳定措施;当到顶的内隔墙必须和屋架下弦相接时,屋架下弦应有水平支撑。

    3  8度、9度时,排架平面内的隔墙和局部柱列间的隔墙应与柱柔性连接或脱开,并应有稳定措施。

6.2.13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符合本标准第6.2.1~6.2.12条的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且应对框排架结构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梁柱节点构造不符合要求的框架及8度、9度时乙类设防的单跨框架结构。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

    4  仅有女儿墙、门脸、楼梯间填充墙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3.0.11条第2款的有关要求。

    5  本标准第6.2.1~6.2.12条的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6.2.14  平面较规则,且竖向布置连续的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附录C的简化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当平面布置不规则或竖向不连续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分析,并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构件抗震承载力验算,计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尚可按本标准第6.2.21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6.2.15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进行分析: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2.16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β——平面结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Vy——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C计算;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可按本标准第6.2.19条计算。

6.2.17  A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和部位,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结构体系、梁柱箍筋、轴压比等各项构造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时,可取1.4。

    2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标准第6.3节B类框排架结构的规定时,可取1.25。

    3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本节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取1.0。

    4  当各项构造均符合非抗震设计规定时,可取0.8。

    5  当结构受损伤或发生倾斜但已修复纠正,本条第1~4款体系影响系数数值尚宜乘以0.8~1.0。

6.2.18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局部构造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采用下列三项系数选定后的最小值:

    1  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的框架,可取0.80~0.95。

    2  填充墙等与框架的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可取0.70~0.95。

    3  抗震墙之间楼盖、屋盖长宽比超过表6.2.1-1的规定值,可按超过的程度取0.6~0.9。

6.2.19  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对规则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作用可按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计算,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0;对计及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方法计算。当场地处于本标准第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地震作用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截面抗震验算时,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

6.2.20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小于1.0的结构。

    2  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计入构造影响满足要求的结构。

6.2.21  下列情况的排架结构构件,应进行抗震验算:

    1  8度时,高低跨柱列、支承低跨屋盖的牛腿(柱肩)、高大山墙的抗风柱。

    2  9度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尚应验算排架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