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6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框架与排架侧向连接的A、B类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的高度不宜超过55m。

    2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抗震鉴定时,框架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对结构布置不规则、有框支层的抗震墙结构或Ⅳ类场地上的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表6.1.1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  括号内的数值为设有筒仓的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的最大高度;

        2  高度系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部分);

        3  超过表内的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并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款检查外,框架结构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形式、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排架结构应检查屋盖中支承长度较小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出入口处女儿墙、高低跨封墙等构件的拉结构造。

    3  8度、9度时,除应按本条第1、2款的规定检查外,尚应检查框架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排架结构应检查各支承系统的完整性、大型屋面板连接的可靠性、高低跨牛腿(柱肩)和各种柱变形受约束部位的构造,并应注意圈梁、抗风柱的拉结构造及平面不规则、墙体布置不匀称和相连建(构)筑物结构导致质量不均匀和刚度不协调的影响。

6.1.3  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构件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可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不应有外露、锈蚀。

    2  填充墙不应有明显开裂或与框架(排架)柱脱开。

    3  主体结构构件(含屋盖支撑)不应有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4  不应有严重不均匀沉降。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支撑的完整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框架梁柱节点构造和排架各项构造、连接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或其他附属构件不符合规定时,可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进行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可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在第二级鉴定中其抗震承载力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验算。

    B类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中的框架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A类框架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承载力进行评定。若按调整后的内力验算时,可按下式计算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式中:Ra——调整后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7条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标准第6.2.18条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6.1.6  当砌体结构与框排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排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并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排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

6.1.7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