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17-2014 建标库

5.2  地震作用和效应调整

5.2.1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当无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等规定的方法计算。

5.2.2  现有构筑物的地震作用计算时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其后续使用年限对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规定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可按表5.2.2采用。

表5.2.2  地震影响系数的调整系数

    注:1  按时程分析法计算时,其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的最大值亦可按本表规定进行调整;

        2  后续使用年限非表中数值时,调整系数可按插值法计算,小于10年可按10年采用;

        3  甲类、乙类构筑物和尾矿坝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调整系数宜取1.0。

5.2.3  地下结构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1采用;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可按表5.2.3-2采用;竖向地震系数,可按相应水平地震系数值的2/3采用;多遇地震和设防地震的水平、竖向地震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的规定乘以调整系数。

表5.2.3-1  按多遇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表5.2.3-2按设防地震计算时的水平地震系数

5.2.4  8度、9度时的大跨度、长悬臂和高耸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规定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根据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按本标准表5.2.2规定乘以调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