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监 【 测
【
》7.1 一般规定!。
7》.1.1 》 施工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应贯《穿于钢管支撑—的,安装:、使用、拆》卸全过?程,应,从钢管支撑》安装开始直》至拆卸完成为—止并应?加强巡查钢管支撑监!测项目应符》合表7.1.—1的规定;基坑工】程其它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
!
,表7.1《.1 钢管支撑监!。测,项目:
《
?
【
【 监测项目 —
《 基—坑安全?等级
!
》
? 》一级
《 二级
!
, , ,。 《三级
】
—
支!。撑,轴向压力《
】 ,应测
【。 应测
【 —可测
?。
! ,
:
立】柱竖向位移
—
:。。 》应测
! 宜测
》 :。 : 可?测
】。
:
! 注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按—现行行业标》准基:坑工程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执行?
!
:
,
7.1.2 !。对监测轴向》压力的支撑》钢管应同时监测其】两端的沉降
】
:
7.》1.3 监测报】警值应?根据钢管支撑结构】。设计的限值、材料强!度要求以《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综合?确定
—
7.1.】4 钢管支撑监】。测项目的《控制指标应按“【分区、分级、分【阶段”的原则制【定
:
》。 7?.1:.5 《钢管支撑轴向压【。力监:测应优先采用无【线监测设备
—
:
》7.1.6 — 轴力计《。应安装在钢管支【撑的端部且应满【。足钢:管支撑的《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表》面应变计应焊接在】钢管支撑表面—。
,
《
, :7.1.7 — ,立柱沉?降和支撑两端点【的沉:降宜:使用精密水准仪和】铟钢尺测量
】
:
7.?1.8 》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满足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 2 ? 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 3 经过—校准或标《定并: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
【 : 4 ? 现场?布置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 5 设备安!装位置不得影响被】监测的?钢管: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