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 (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 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