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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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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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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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