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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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 ,。。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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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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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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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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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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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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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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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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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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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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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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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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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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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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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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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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