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 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书:。面,申请;?    (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