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 : ,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