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建造的各种标石【、标志和觇标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觇标和标识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识等 第【三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委托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专人管护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在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    — ,(一)损毁或—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    】(四)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坏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七【)违反?。测绘: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或确需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一并办理测【。量标:志的迁?建手续   【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书面申请;—    (二】)测量标《志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三)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第三《。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对材料完—整并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 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测量标志的迁建费用!搬迁后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不同!意搬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测量标志管护【人员:应当查验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 测量人员应【当接受保《。管该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 》第三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档【案对全市的测量标】志,实行定期巡查和【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基础测绘经费【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