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设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应依法招标。项目投资额较少、条件限制、不适宜招标的白蚁预防工程,以及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项目的白蚁预防工程,可以直接发包给符合设立条件并持有《备案认定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建房者,下同)应与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名称、防治范围、防治费用、验收办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备案认定证书》的白蚁防治单位,分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或性能特殊、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白蚁防治单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承包的白蚁防治工程转包或以分包的名义肢解转包。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内容。通过竣工验收的,参与验收的机构应出具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要件之一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
     对未经白蚁预防处理或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补防、补救措施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必须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取得农药登记证(登记为白蚁防治专用药物)、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实施证的专用药物。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实行复查包治制度。复查包治有效期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最低规定年限。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白蚁预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和规定执行。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各地相关部门与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从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收入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0.40元/m2)作为包治期限内后续服务的复查保治费用。复查包治费实行专户储存,由白蚁预防业务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白蚁防治单位、银行共同监管使用。经费的支取使用报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复查包治有效期年的平均数额,从有效期的第四年开始逐年启用,在有效期满当年支取余留的复查保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