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从业机构管理

第六条 白蚁防治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备案管理机关发给《浙江省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认定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申请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配备有相应专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经过白蚁防治专业培训,并获得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经过白蚁防治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白蚁防治单位执业;
    (五)配置有白蚁防治施工机械设备与保障质量安全的技术装备,有环境安全的药物专储仓库。

第八条 申请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白蚁防治机构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机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白蚁防治专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经过白蚁防治职业技能培训的上岗证书;
    (四)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社会保险登记表及经人才市场鉴证的劳动合同;
    (五)白蚁防治施工设备、技术装备及药物专储仓库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报告。

第九条 跨区域从事房屋建筑白蚁防治业务的,应具备第七条的条件,并向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持有《备案认定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白蚁防治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凡有遗失的,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备案认定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持证白蚁防治机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备案管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不合格或不提出复核的,其《备案认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认定证书》的,经发现并查证后注销备案认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白蚁防治业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