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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有色金【。属,火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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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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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铜、镍、铅!等矿物火法冶炼工】艺过程的自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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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物料准备、熔炼】、吹炼?。、,精,。炼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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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已设置氮气搅拌系统!的工业炉应设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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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精矿?输送管?道上的?。测温元件应》采用耐磨热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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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在溜槽上检测熔体!温,。。度宜采用快速—热电偶?且与快?速热电偶配套—的显示仪表应—具有快速记忆功能】应能保存《检,。测到的最高瞬—。时值并以4》mA~?20mA的》形式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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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粉状—物料仓内料面连【续检测宜选用带【吹扫的雷达物—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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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入炉物料量—应进行定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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