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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有色金属!火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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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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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本章适用于铜【、镍、?铅等矿?物火法?冶,炼工艺?过程的自控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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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物料准备、熔!炼、吹炼、精炼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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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已设?置氮气搅《拌系统的工》业,炉应设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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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精矿输送》管道上?的,测温元件《应采用耐磨热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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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在溜槽上检!测熔:体,。温,度宜采用快速—热电偶且与快速热电!偶配套的显示仪表】应具有快速记忆功能!应能保存检测到【的最高瞬时》值并:以4mA~20mA!的,形,式,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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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粉?状物:料仓内料面连—续检测宜选用带【吹扫的雷达物—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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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入炉》物料量应进行定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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