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重有色金属火—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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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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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本章适用于铜、镍!、铅等矿物火法冶炼!工艺过程的自控设】计
5.!1.2 》在物:料准备、熔炼—、吹:炼、精?炼,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控制室》
《
5?.1.3《 已设置氮气搅拌!系统的工业》。炉应设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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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精?矿输送管道上的【测温元?件应采用《耐磨热电阻》
》
5.1《.,5 在溜槽—上检测熔体温度宜】采用快?速热:电偶且与快速—热电偶配套》的显示仪表》应具有快速记忆功能!应能保存检测到【的最高瞬时》值,并以4?mA~20mA的形!式输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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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粉状物料仓内料【面连续检测宜选用带!吹扫的?雷达物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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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入炉物料量—应进行定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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