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重有!色金属火法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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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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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铜《、镍、铅等矿物火法!冶炼工艺过程的自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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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在物料准《备、熔炼、吹—炼、精炼《工序应设置相应的】。控制室
!5.1?.3 已设置氮】气搅拌系统的工【业,炉应设U《P,S,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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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精矿输送管道上的】测温元件《。应,采用:耐,磨热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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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在溜槽上—检测熔体温度—。宜采:用快速热电偶—且与快速热电偶配】套的显?示仪:表,应具有快速记忆功】能应能保存》检测到?的最高瞬时值并以】4mA?~2:0mA的形式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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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粉状物—料仓内料面连续检】测宜选用《带吹扫?的雷达物《位计:
5【.1.7 入【炉物料量应进行定量!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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