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基本思路》、《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及黄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2条 本规划是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城市建设的准则。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3条 本规划所称黄石市域是指黄石市行政区所辖大冶市、阳新县及市区,面积4630平方公里;黄石市区是指黄石港、石灰窑、下陆、铁山四区,面积237平方公里;黄石城区是指黄石城市建成区和有关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第4条 黄石城市地区是指黄石、大冶两市城市建设连绵区,范围包括黄石市区(含市辖四区)、大冶市城区(市辖罗桥、铜绿山、东岳、东风、金湖五个街道办事处)及四棵、汪仁、大箕铺、龙角山四个乡镇和阳新县韦源口镇,面积803. 1平方公里。
黄石规划区指黄石市区、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和四棵、汪仁两个乡镇的北部地区及阳新县韦源口镇,面积346.8平方公里。
第5条 本次总体规划的期限为:
近期:2001~2005年
中期:2006~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