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36-2018 建标库

5.3  处理系统

5.3.1  中水处理系统是建筑中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原水转为中水的中间环节,其主要设施包括调节池(箱)、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消毒设施、中水贮存池(箱)、相关设备、管道等。

5.3.2  本条提出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的确定原则。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是确定建筑中水工程规模和投资水平的重要指标,应在综合考虑“需求”(中水用水量)和“供给”(中水原水量)两方面因素,在确保供需平衡即水量平衡的条件下进行合理确定。

5.3.3  规定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的计算公式。

    本条规定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原标准是根据水量平衡后的原水量计算,编制组调研中发现有的设计单位为了省事,不做水量平衡,直接用原水量来定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对于合流制排水系统,除了建筑及小区内部景观环境用水量较大或者建筑及小区外部存在较大的中水用水点(如补充城市河湖、补充工业循环冷却水等)这样的特殊情况之外,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中水原水量肯定大于中水用水量,处理好的建筑中水用不完。以最高日中水用水量确定系统设计处理能力,体现了“按需定产”的原则,以防止中水处理站规模过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当然,对于分流制排水系统,由于中水原水量与中水用水量很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会出现“以供定产”和“按需定产”两种情况:

    1  以供定产:若QPY≤QZ即中水原水量小于等于中水用水量,则仍应以中水原水量来确定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此时

    2  按需定产:若QPY>QZ即中水原水量大于中水用水量,则应以中水用水量来确定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Qh。为了提高建筑中水处理工程的标准化水平,便于相关工艺设备或者成套设备的定型开发,更好地保障工程建设质量,降低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建筑中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处理能力宜按照本条提供的计算公式计算后再按表15提供的典型值进行确定。

表15  建筑中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的典型值

    处理系统调节池(箱)及其前端的设备及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照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的最高日最大时排水量Qmax进行计算。Qmax可以由下式计算:

    式中:Qmax——中水系统回收排水项目最高日最大时排水量(m3/h);

          Kz——总变化系数,一般取值为1.5~3。

    中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在调节池(箱)和中水贮存池(箱)之间的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可以按照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能力Qh进行计算。考虑到实际工程污水流量变化的复杂性,在按照表15提供的典型值进行标准化建筑中水处理工程设计以及相关工艺设备或者成套设备的定型开发时,上述中水处理工艺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的设计流量应考虑一定的冗余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