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36-2018 建标库

5.2  原水系统

5.2.2  关于中水原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要求,做法与建筑物的排水管道设计要求大同小异,本条文强调了管道的防渗漏要求,为的是能够确保中水原水的水量和水质,如渗漏则不能保障本标准第5.2.3条的收集率要求,如有污水渗入则会影响中水原水的水质。中水原水管道是既不能污染建筑给水,又不能被不符合原水水质要求的污水污染,实践中污染的事故已有发生,主要是把它当成一般的排水管,不予重视而造成的后果。

5.2.3  提出收集率的要求,为的是把可利用的排水都尽量收回。所谓可利用的排水就是经水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需要与可能回收利用的排水。凡能够回收处理利用的,就应尽量收回,这样才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提高效益。以往的经验表明,因设计人员怕麻烦,该回收的不回收,大大降低了废水回收利用率和设备能力利用率,更有甚者是为了应付要求,做不求效益的样子工程。比如有的饭店职工浴室、公共盥洗间的排水都不回收,一套设施上去了,钱花了,但因水量少,设备效能不能发挥,造成成本高、效益差。要上中水,就不能装样子、要图实效,因此提出收集率的要求。这个要求并不高,也是能够做到的。在生活用水中,设可回收排水项目的给水量为100%,扣除15%的损耗,其排水为85%,要求收集率不低于75%,还是有充分余量的。

    收集率计算公式,即本标准式(5.2.3)中“回收排水项目”为经水平衡计算和可行性技术经济分析,决定利用的排水项目。

5.2.4  中水原水系统应设分流、溢流设施和超越管,这是对中水原水系统功能的要求,是由中水系统的特点决定的。在建筑内,中水系统是介于给水系统和排水系统间的设施,既独立又有联系。原水系统的水取自于排水,多余水量和事故时的原水又需排至排水系统,不能造成水患,所以分流井(管)的构造应具有如下功能:既能把排水引入处理系统又能把多余水量或事故停运时的原水排入排水系统而不影响原建筑的使用。可以采用隔板、网板倒换方式或水位平衡溢流方式,或分流管、阀,最好与格栅井相结合。

5.2.5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脂污水处理难度大,普通隔油池处理很难达标,原则上不建议引入此类排水。如确需引入此类排水,则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原水系统。

5.2.6  中水原水如不能计量,整个系统就无法进行量化管理,因此提出要求。超声波流量计和沟槽流量计可满足此要求,但为了节省,可采用容量法计算的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