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设置要求
7.2.1 中水处理站面积应根据工程规模、站址位置、处理工艺、建设标准等因素,并结合主体建筑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7.2.2 中水处理站应根据站内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流程要求合理布置,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运行调试及设备更换等维护管理要求,并宜留有适当发展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7.2.3 中水处理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场地条件,符合水流通畅、降低能耗的要求。
7.2.4 中水处理站宜设有值班、化验、药剂贮存等房间。对于采用现场制备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剂的中水处理站,加药间应与其他房间隔开,并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门。
7.2.5 中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和进行中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条件。
7.2.6 中水处理站内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宜少于2个(格),并宜按并联方式设计。
7.2.7 处理设备的选型应确保其功能、效果、质量要求。
7.2.8 设于建筑物内部的中水处理站的层高不宜小于4.5m,各处理构筑物上部人员活动区域的净空不宜小于1.2m。
7.2.9 中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2.10 独立设置的中水处理站围护结构应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7.2.11 建筑物内中水处理站的盛水构筑物,应采用独立的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各池体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注:不包括为中水处理站设置的集水井。
7.2.12 中水处理站内的盛水构筑物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整体浇筑,内侧宜设防水层。
7.2.13 中水处理站内自耗用水应优先采用中水。
7.2.14 中水处理站地面应设有可靠的排水设施,当机房地面低于室外地坪时,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7.2.15 中水处理站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的房间应按消防部门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7.2.16 中水处理站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当中水处理站设在建筑物内部或室外地下空间时,处理设施房间应设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处理构筑物为敞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2次;
2 当处理构筑物为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
7.2.17 在北方寒冷地区,中水处理站应有防冻措施。当供暖时,处理间内温度可按5℃设计,值班室、化验室和加药间等室内温度可按18℃设计。
7.2.18 中水处理站应设有适应处理工艺要求的配电、照明、通信等设施。
7.2.19 中水处理站内用电设备、控制装置、灯具形式的选择,应与处理站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7.2.20 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规定。
7.2.21 对中水处理中产生的气味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
7.2.22 对中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中水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