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 — 验 —收
—
《 9.?1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