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9 验 ! , ,收
—
9.【1, 一般规定
】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 ?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