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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 收
— ,
》 :9.1? ,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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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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