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 验 收
! :
9.1 !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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