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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验 !。 ,收
!。 9.1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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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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