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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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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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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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