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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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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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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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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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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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