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 验 —收
》
9.1! ,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 :4 竣工报告—;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