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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验 收
【
— 9.1 一】般规定
】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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