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9 《 验 收 【 《 9.1】 一般规定 】 , ,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