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9 验 】 收 》 : 9.1! 一般规定— 《。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