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9 验 】 收
—
9.1! ,。。。 一般规《定
: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4 ?竣工报告;
】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