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9 — 验 —收 》 9.1! , 一般规定 ! 《9.1?.,1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 — , 9.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料  【   1 有关消】防审核意见; 【   》  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     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   《  :4 竣工报告—;     !5 系统设计—说明书; 》    — 6 系统及其【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  7 调》试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 ?   ?  :8, 系:统组件和《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记录、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 9《。.1.?3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     1 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 】     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  : 3 与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    4 —其,他有关的安》全设施 》。。 ,。 9.1.!4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 :9.1.5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