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矿井制冷站设备安装
23.3.1 本节适用于空调工程中工作压力不高于2.5MPa,工作温度—20℃~150℃的整体式、组装式及单元式制冷设备(包括热泵)、制冷附属设备、其他配套设备和管路系统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23.3.2 制冷设备基础、基础螺栓、垫铁及二次灌浆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23.3.3 制冷设备、制冷附属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性能及技术参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机组的外表应无损伤、密封应良好,随机文件和配件应齐全。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
23.3.4 与制冷机组配套的蒸汽、燃油、燃气供应系统和蓄冷系统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消防规范与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23.3.5 制冷机组本体的安装、试验、试运转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的有关规定。
23.3.6 矿井制冷站设备选用的配套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1的有关规定,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合格证明。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说明书。
23.3.7 矿井制冷站设备上的温度,压力、流量等自动保护装置,其电气部分应是本质安全型。
检验方法:检查设备质量证明书。
23.3.8 制冷系统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系统的管道、管件和阀门的型号、材质及工作压力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2 法兰、螺纹等处的密封材料应与管内的介质性能相适应;
3 液体支管引出时,应从干管底部或侧面接出;气体支管引出时,应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从干管引出时,连接部位应错开,间距不应小于2倍支管直径,且不小于200mm;
4 制冷机与附属设备之间制冷剂管道的连接,其坡度与坡向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23.3.9 制冷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安全阀进行调试校核,其开启和回座压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检20%,且不得少于5件。
检验方法:核查合格证明文件、观察、水平仪测量、查阅调校记录。
23.3.10 制冷管道系统应进行强度、气密性试验及真空试验,且应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压力试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23.3.11 制冷机组与制冷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冷设备及制冷附属设备安装位置、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3.11的规定;
表23.3.11 制冷设备及制冷附属设备安装位置、标高的允许偏差
2 制冷管路安装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18章的有关规定。
23.3.1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空调机组中的风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其电机运行功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不得超过80℃;
2 水泵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紧固连接部机运行功率值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水泵连续运转2h后,滑动轴承外壳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5℃;
3 冷却塔本体应稳固、无异常振动,其噪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冷却塔风机与冷却水系统循环试运行不应少于2h,运行应无异常情况;
4 制冷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4的有关规定,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
5 电控防火、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用声级计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6 水泵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渗漏、紧固连接部位不应松动、轴封的温升应正常;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普通填料泄漏量不应大于60mL/h,机械密封的不应大于5mL/h;
7 风机、空调机组、风冷热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不宜超过产品性能说明书的规定值;
8 风机盘管机组的三速、温控开关的动作应正确,并与机组运行状态一一对应。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试运转记录。
23.3.13 系统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10%;
2 空调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测试结果与设计流量的允许偏差应为±10%;
3 舒适空调的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恒温、恒湿房间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验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4 系统联动试运转中,设备及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协调、正确,无异常现象;
5 系统经过平衡调整,各风口或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5%;
6 湿式除尘器的供水与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7 空调工程水系统应冲洗干净、不含杂物,并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达到正常、平稳;水泵的压力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大幅波动;系统平衡调整后,各空调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0%;
8 各种自动计量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的工作应正常,满足建筑设备自动化(BA、FA等)系统对被测定参数进行检测和控制的要求;
9 有环境噪声要求的场所,制冷、空调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T 90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洁净室内的噪声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用仪表测量检查及查阅调试记录。
23.3.14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控制和监测设备应能与系统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正常沟通,系统的状态参数应能正确显示,设备联锁、自动调节、自动保护应能正确动作。
检验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