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管道焊接
一般规定
18.4.1 管道焊接应符合本节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的有关规定,GB1、GB2、GC1、GC2四类管道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缝无损探伤检验合格。
Ⅰ 主控项目
18.4.2 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段上两对接焊口中心面间的距离,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150mm;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时,不应小于管子外径;
2 缝距离弯管(不包括压制、热推或中频弯管)起弯点不得小于100mm,且不得小于管子外径;
3 卷管的纵向焊缝应置于易检修的位置,且不宜在底部;
4 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需热处理的焊缝距离支、吊架不得小于焊缝宽度的5倍,且不得小于100mm;
5 不宜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6 有加固环的卷管,加固环的对接焊缝应与管子纵向焊缝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加固环距管子的环焊缝不应小于50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尺量检查。
18.4.3 管道坡口表面应无氧化皮、熔渣且无凹凸不平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8.4.4 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对坡口及其内外表面进行的清理应符合表18.4.4的规定。
表18.4.4 坡口及其内外表面的清理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8.4.5 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冷拉伸或冷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
18.4.6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应做到内壁齐平,内壁错边量应符合表18.4.6的规定。
表18.4.6 管道组对内壁错边量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8.4.7 不等厚管道组成件组对时,当内壁错边量超过表18.4.6的规定或外壁错边量大于3.0mm时,应进行修整(图18.4.7)。
图18.4.7 焊件坡口形式
注:用于管件且受长度条件限制时,图(a)①、(b)①和(c)中的15°可改用30°。
检验方法:现场观察和工具检查。
18.4.8 在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应将焊件垫置牢固。
18.4.9 当对螺纹接头采用密封焊时,外露螺纹应全部密封。
18.4.10 对管内清洁要求较高且焊接后不易清理的管道,其焊缝底层应采用氩弧焊施焊。机组的循环油、控制油、密封油管道,当采用承插焊时,承口与插口的轴向不宜留间隙。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
18.4.11 需预拉伸或预压缩的管道焊口,组对时所使用的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接及热处理完毕并经焊接检验合格后方可拆除。
检验方法:旁站检查。
Ⅱ 一般项目
18.4.12 焊制中、低压管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8.4.12的规定。
表18.4.12 焊制中、低压管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每种管件各抽查3件。
18.4.13 对接接头的焊缝余高、外壁错边量、接头平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8.4.13的规定。
检验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处。
表18.4.13 焊缝余高、外壁错边量、接头平直度的允许偏差
注:1 Ⅲ类钢管是指:当工作温度≤370℃时,4MPa<工作压力≤10MPa;当工作温度>370℃时,1.6 MPa<工作压力≤4MPa。
2 Ⅳ类钢管道是指:当工作温度≤370℃时,1.6MPa<工作压力≤4MPa;当工作温度>370℃时,工作压力≤1.6MPa。
3 Ⅴ类钢管是指:工作温度>370℃时,工作压力≤1.6MPa。
4 b为焊缝宽度。